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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向冷藏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有房屋和厂房是违建
发布日期:2020-11-0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某冷藏厂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赵*律师、刘**律师、李**律师
【被告】日照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
【案情】
  日照市某冷藏厂系个人经营的企业,该厂法定代表人取得了一定的土地使用证手续,后进行了建设,一直在经营,但在2019年6月3日,区管委会向冷藏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有一千多平米房屋和厂房等建筑没有规划手续是违建。
  经原**所代理过的老客户介绍,冷藏厂法定代表人找到了本所赵律师和刘律师、李律师。律师认为其冷藏厂大部分属于合法建设,并非违法建设,区管委会明显是想以拆除违法建设为手段,达到其拆迁的目的。 冷藏厂依据招商引资项目进来而进行的必要建设是属于合理合法补偿问题,应该以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处理,不能直接以违建问题处理。具体规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行政处罚要符合比例原则三方面:第一、合目的性,第二、适当性,第三、损害最小的要求。
  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冷藏厂一方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区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维权经过】
  关于该冷藏厂2001年开始建设的用于办公的二层楼房及2013年4月建设的东、西平房将近一千平米,以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属于违法建筑的方式予以决定拆除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虽然办公楼用房和冷库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已超过审批的土地的建筑面积,但均属于在合法用地的范围内的建设,且办公楼房在企业设立之初已开始建设,虽然东、西两侧平房建设时间较晚,但为了职工宿舍和材料库用途需要,在院内进行必要配套设施建设,并已使用多年,行政主管部门亦未予处罚或处理,对此可视其具有合理的理由,若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房屋拆除的,应当在征收时给予补偿后拆除。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日照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冷藏厂拆除2001年开始的建设的用于办公的二层楼房及2013年4月建设的东、西平房将近一千平米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客户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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