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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探析
发布日期:2020-10-27    作者:郭庆梓律师
公司关联交易在市场环境中广泛存在,对于交易主体公司而言,关联交易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然而,关联交易也伴随了为数众多的有悖商业诚信、意在转移资产、损害交易主体以外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正是因为关联交易对于交易主体和他人权益的重要影响,法律法规亦着力予以规范,典型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结合现行法规和司法实践部分案例观点,本文就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总结。 
        一、什么是公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从文字上理解即与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1 . 按《公司法》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 .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表述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 . 公司《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从《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规则》列举的关联交易的事项来看,交易事项的范围基本涵盖各个方面,其中《企业会计准则》明确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也属于关联交易的类型。 
        关联交易不仅发生在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也发生在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管之间。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行为,一方面有利于关联方之间资源整合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提升关联方的整体经营能力,实现整体利益,但另一方面则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不正当的转移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从而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也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该准则默认关联交易均为不公允交易,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关联交易是公平交易。 
        二、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主要法律规范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第三项就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涉关联交易案例裁判规则探析 
        1 . 关联交易正当性评判,关联交易不一定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的正当性应同时符合三个标准:公司内部程序合法合规,严谨有效;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或内部透明;交易价格公允。 
       
        2 . 程序合规不能对抗实质不公平。 
        
        3 . 要求撤销关联交易的除斥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 . 请求公司提起诉讼不是法定的先行程序,如明显存在公司不起诉的情形,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本文需要提示的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虽规定“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何为情况紧急,又何为该案例中所认为的公司不存在起诉的可能性,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裁判实务中认识和把握上难以统一,故建议稳妥起见,还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先行书面申请公司董事会/董事或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 
        5 . 公司关联交易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 . 股东出借给公司的借款也是关联交易。 
        
        从本案可见,公司在急缺资金时找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借款虽是常事,但本律师建议一定要有严谨的内部程序,如股东会决议,明确是否借款、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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