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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备考资料2
发布日期:2020-10-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欺骗性交易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欺骗性交易行为的主体是一般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必须达到使消费者误认的程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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