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不被坑系列
金融借贷编——超过时效无法“要回”
看到这个题目,有人就会说,真金白银借给他人,为何不能要“回来”。这里我们先来解释一个问题,什么是时效?时效指的是诉讼时效,即打官司应该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如果错过这段时间,那么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官司就会打输。
举例说明:小张于2019年1月31借款5万元给好友小王用于生意周转,借条约定2020年1月30日归还,后来小王因生意不好,无力归还该欠款,到了2020年1月30日也没有归还,小张碍于情面,也没有向小王追要,如到了2023年1月31日,小张没有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还钱的话,那么以后小张如想通过打官司将钱要回来,法院也不会支持了,小张只有在2023年1月31日前向法院起诉,这个官司才能打赢。
看完这个例子,大家可能会想,如错过时效,还能向小王要回这笔钱吗?答案:可以,但是看小王是否愿意了。没错,就是看小王了,小王如愿意偿还,那么钱可以回来;如小王不愿意,那么小张无法通过合法手段要回来;如小王再次出具书面还款承诺,那么可以视为达成新的欠条,按照新欠款的诉讼时效来履行。
那么,如何防止借条错过诉讼时效呢?关键在于注意还款日期并且及时催收。
1、注明了还款日期的借条,一定要在还款日期满后3年内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否则,必须在此期间内向法院起诉,即如没收回欠款,必须在这3年内打官司了;
2、没有写还款日期的借条,从第1次要求还钱之日起的次日开始计算3年的时效,也就是说,第1次要求对方还款,那天就等于还款日期。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