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1. 借款人的身份标识物(如银行卡、身份证)、特定对应信息(如账号、密码)、人脸形象等私人数据信息和个人生物特征均具有私密性和唯一对应性,在线上交易中具有确认身份的功能,只要行为人客观上使用了私人身份验证数据和个人生物特征,如无被盗用等特定事由,应视为其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即本人行为原则。
2. 借款人的数字签名由其专有且由其控制,系可信的电子签名,可用于对电子文件进行加密。经数字签名技术加密的电子文件由第三方存证机构使用哈希值校验技术得出未经改动的结论,真实性依法应当予以认定。
二、法院裁判
(一)主要争点
案涉金融借款合同能否成立。
(二)裁判理由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具有开展金融贷款业务的合法资质,本案为签订和履行均在线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认定案涉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要件有二:第一,借款人身份真实;第二,电子数据内容真实。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除使用对借款人的身份标识物(如银行卡、身份证)及对借款人特定对应信息(如账号、密码)进行验证的传统验证方法外,还使用了人脸识别这一新兴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对借款人身份进行验证,传统验证方式和新型验证方式结合,可以作为确认借款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证书持有人(借款人)授权对签名证书密钥存储及管理,在数字签名申请者(即借款人)发出数字签名申请指令后,天威诚信向申请者返回授权指令,申请者使用其自行管理的客户端ikey证书签署授权指令并发送至天威诚信,天威诚信完成授权指令的验证并根据授权调用签名证书密钥完成数字签名。电子文件原文数据可以通过哈希值校验的方式鉴定真伪。因上述电子签名属于借款人专有且由其控制,并可以通过哈希值校验的方式对是否经改动进行核实,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应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邮你贷贷款确认书》中潘某勤的数字签名系可信的电子签名,电子文件经天威诚信平台存证后经哈希值校验得出未经改动的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邮你贷贷款确认书》经潘某勤本人确认,内容未经改动,可以采信,据此确定的借款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
(三)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8)粤019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勤《“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二、潘某勤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三、驳回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在线上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为解决“非面对面”场景下借款人的身份和交易内容真实性的问题,开始尝试使用新型科技手段,如多种身份验证方式及哈希值校验等第三方存证技术。这些证据带有一定的技术门槛,于普通人存在理解上的困难,目前各地法院对于上述验证结果证据的审查认定方式不一、认证标准不明确,裁判尺度不统一,导致证据认定结果出现较大差异。
本案对金融机构采取的传统验证方法和新兴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如何识别借款人身份进行了分析,确立了在线身份认证的效力规则。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使用新型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尝试予以认可,树立了电子证据新的采信标准,解决线上交易场景中借款人的身份和交易内容真实性认定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开拓性意识和典型意义。(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