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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中,人民法院拟认定的罪名、拟判处的刑罚与检察机关指控罪名、量刑建议不
发布日期:2020-10-17    作者:丁嫣律师

人民法院拟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就检察机关起诉书载明的事实作出裁判,即人民法院拟认定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起诉书载明的事实大体一致或者前者能被后者所涵盖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但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人民法院拟判处的刑罚与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差别不大的,可以依法作出判决。拟判处的刑罚与量刑建议明显不一致的,可以在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后,依法作出判决。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检察机关还有未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能直接改变起诉内容进行审理。(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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