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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全真模拟试题(2)答案
发布日期:2020-1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单项选择题:

  民法(1---19题 )

  1.【答案】C

  【考点】民事权利的性质和分类

  【解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任何权利都存在相应的义务。人格权虽然属于绝对权,但也具有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对社会的义务。因此A错误;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拒绝履行义务,它必须以承认请求权人的请求权为前提,典型的有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乙否认甲的请求权,属于一种否认权 。B错误;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通说认为不具有排他性,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C正确;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合同的撤销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单纯的通知不会产生消灭合同的效力,因此不属于形成权。D错误。

  2.【答案】D

  【考点】精神病人的监护

  【解析】《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6大类。《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度不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外,其他近亲属充当监护人的顺序相同。AB错误;同时,对监护争议的,只能先由地方有关组织从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才可以请求法院裁决。

  3.【答案】D

  【考点】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解析】《民通意见》第37、38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因此B错误;《民通意见》第36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C错误。同时,通说以及司法实践中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对于侵权行为仍然要负责任,A也错误;《民通意见》第39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D正确。

  4. 【答案】A

  【考点】个人合伙的认定

  【解析】《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孙某入伙有效,A正确而B、D错误;《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个别合伙人的经营行为对全体合伙人生效,不过,在合伙内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赵某承担过错责任。这与合伙企业不同。C错误。

  5.【答案】D

  【考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解析】本题是典型的表现代理:行为人原来有代理权;代理权已经终止;被代理人有过错;具有代理的外观。符合《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过,要注意的是,伪造公章、胁迫等行为,如果被代理人并无过错,不构成表现代理。

  6.【答案】A

  【考点】代理中的4种连带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代理连带责任可以分为三类:委托书授权不明;第三人串通与恶意;违法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A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BC的表述正确;《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项表述也正确。

  7.【答案】B

  【考点】居住权的效力

  【解析】我国现行民法没有规定居住权,但2006年预计将出台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居住权。2005年大纲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了“居住权”这一知识点。《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通说,居住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可以不支付使用费,不承担重大维修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则上居住权人不得出租房屋,但房屋宽裕并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在居住权期限内出租房屋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不影响居住权,即买卖不破居住。居住权人的义务主要有:除林木的落地果实等自然孳息外,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孳息收益权仍然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应当合理使用住房,并承担居住房屋的日常维护费用;居住权不得转让、抵押、继承;应当到期返还房屋。因此,B正确,其他均错误。

  8.【答案】B

  【考点】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解析】根据民法一般原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本题中电视机属于奖券的孳息,因此关键在于判断该奖券的所有权人是谁。显然,甲属于无权处分单位财产,因此除非单位追认或者乙符合善意取得,否则该处分不发生效力,该奖券应当归单位所有。本题中甲的单位显然没有追认,同时乙属于无偿受赠与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乙不能取得该奖券的所有权,从而也不能取得奖券的孳息??摩托车。B正确。

  9. 【答案】D

  【考点】肖像权、隐私权、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安妮虽然允许明星影楼使用其肖像用作影楼的橱窗广告,但并未允许其将该肖像权许可他人使用,影楼无权处分安妮肖像的行为构成对安妮肖像权的侵害,同时影楼的做法也违反了其与安妮之间的约定。因此AC正确;但该写真照片作为受委托完成的摄影作品,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即影楼,B正确;本题中并没有明确涉及非法披露私人生活秘密等问题,并不存在侵害隐私权的情况,但有可能侵害安妮的名誉权,D错误。

  10. 【答案】C

  【考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

  【解析】根据通说,不当得利的发生,如果受益人善意的,返还的不当利益以现存利益(包括现存孳息)为限,利益已经灭失的不须赔偿;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恶意,返还时应返还本金及利息。对于利润,《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利润应当收缴国家而非返还,否则又构成了新的不当得利。这一条文备受学界指责,与《公司法》第61条等其他规定不一致,复习时要注意。综上,答案为C。

  11. 【答案】C

  【考点】混合过错、动物侵权民事责任

  【解析】本题中甲乙都对于自己的管理行为有过错,甲放任,乙过于自信,构成混合过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方有过错的,损害由受损害方承担。这针对的是完全由受损害方过错而言,本题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对于乙的损失,甲乙应按照过错分担。

  12. 【答案】B

  【考点】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

  【解析】《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按照该条,则答案为A。但是,《担保法解释》第30条对上条进行了变更:“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实务中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0条来处理,即B正确。

  13. 【答案】A

  【考点】技术合同、合作发明

  【解析】《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A正确。提请注意的是,合作发明的处分与著作权法中合作作品的处分相反。

  14. 【答案】C

  【考点】著作权合理使用

  【解析】《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仅限于将中国人的汉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对于外国人不适用。但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发表的,没有任何限制,因此AB行为侵犯了马克的翻译权,C是合理使用。D项侵犯了马克的信息网络传输权。

  15. 【答案】C

  【考点】侵犯权商标的处理

  【解析】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存在的合法权利,否则该合法权利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要求撤销商标。当然,也可以许可使用,但要求赔偿损失、支付报酬。ABD正确。C错误,因为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接受了WTO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一切知识产权行政处理都可以提起诉讼。

  16. 【答案】A

  【考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解析】《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A正确。

  17. 【答案】C

  【考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解析】本案中,田某死后,其三子一女原则上都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选项A、B符合条件;长子先于田某病故,其子女可代位继承田某的遗产,D正确;小儿子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继承的财产发生转继承,其女儿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可以继承其遗产,但他们都不再是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C选项错误。这是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质的区别。

  18.【答案】B

  【考点】高危险作业致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两种。提请注意的是:根据该第2条,对于一切特殊人身侵权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本题中监护人的一般过失不能成为免责事由。B正确。

  19. 【答案】C

  【考点】雇员故意侵权的民事责任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C正确。

  商法(20---34题)

  20. [答案]C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责任期限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5年属于除斥期间。故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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