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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如何约定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比例
发布日期:2020-10-07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2个月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并伴有部分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葛立正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4年12月30日,结案于2015年2月,历时2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3、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我方9万元财产折价款。
4、双方无其他财产性纠纷
5、诉讼费共同承担。

律师点评:
每个离婚案件的原告,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通过诉讼过程中庄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双方为此在栖霞法院开庭加质证2次后,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栖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立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2013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A抚育,被告B自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C抚育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三、财产处理: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轿车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B将该车过户至被告B名下;同时,被告B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A90000元;双方无其它财产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与被告B各承担6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5日

当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离婚就成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手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一种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法院调解离婚程序怎么走呢?
  一、法院调解离婚程序怎么走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自愿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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