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为《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四类典型合同之一。
我国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商事合伙类型。但是,如果合伙双方不成立合伙企业,不登记成非法人组织,甚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民事合伙目前还缺乏相应规则规制。《民法典》合伙合同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诞生的。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伙合同的内容,主要规范的是民事合伙合同,是对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规定的补充完善,它与《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商事合伙制度一起,构建并完善了中国合伙制度法律体系。
▌合伙合同的要点如下:
第一,关于民事合伙基本内容。
例如,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合伙份额转让等规定均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较为类似。
第二,关于合伙人报酬请求权。
《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禁止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民法典》第971条规定: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比《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异。
对于合伙合同事人来说,需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伙人是否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若无约定视为无报酬。
第三,关于不期合伙。
《民法典》第976条还规定,合伙合同未约定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本处的通知并未限定通知的具体方式。关于合理期限是多久,《民法典》尚未明确。
第四,关于合伙合同的终止期限。
《民法典》第977条规定: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该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自行约定合伙合同终止的期限,并不因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终止而当然终止。对于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在起草和设计相关合同终止条款时,应当注意对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承接合伙资格等事项事先作好相应约定。
(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