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自1980年9月10日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但在具体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反映比较激烈的“假离婚、真逃债”现象,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本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规定了两种除外情形。但两种除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在未举债配偶一方,从要求承担的举证责任来看,未举债配偶一方几乎无能为力。这一除外规定,等同于形同虚设。但确实对当时亟需保护的市场交易安全与秩序有一定程度上的改善。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第24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主要是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及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所负债务,均不以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定。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本司法解释条文仅四条,但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有了巨大的变化,摒弃了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能给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带来哪些影响呢?下文将从诸多角度予以阐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两个条文,即第1060条与第1064条,将之前《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未规定明确的,未考虑周全的,一一健全,并吸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反响好的规定,完整地构建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与标准,能更好地兼顾债权人利益与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的平衡,兼顾了《民法典》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亮点:《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问题没有规定,《民法典》第1060条与第1064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构成了完整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分别对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限制、法律效果及债务的性质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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