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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哪些是法院支持的离婚理由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20-09-17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或者其他的原因自愿结束婚姻关系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离婚就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就是协议离婚也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第二种就是诉讼离婚,但是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又会因为什么原因而判决离婚呢?
  一、法院支持的离婚理由有哪些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的流程
  1、法院立案
  在起诉后,法院法院将予以立案。
  2、提交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3、法院调解
  (1)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当进行调解,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调和或者调离。
  (2)法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注意:被告是不受限制的)
  (3)对生效的离婚调解不服的,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4、开庭审理
  法院确定了开庭审理的相关事宜后,会送达传票给原被告,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
  5、审限: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适用一般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
  法院判决
  (1)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2)判决书送达15日内,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3)离婚判决在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4)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下关区】22天成功快速离婚【吸毒恶习被强戒】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方长期吸毒,并且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结果:
  女方起诉离婚,立案于2012年2月6日,结案于2012年2月28日,历时22天-成功快速彻底解决离婚纠纷等问题。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2)下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6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本市下关区。
  被告B,男,1978年生,汉族,住本市浦口区,现关押于太湖戒毒所。
  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4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 双方无其他纠葛。
  三、 案件受理费应收240元,实收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20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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