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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存在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20-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不利于行政诉讼价值的体现。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价值的实现,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范围和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其司法监督权为标志的。因此,原告资格与诉权的保护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权之间关系极为密切。

  2、没有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行政诉权。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标准,在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合法权利,人为的缩小了行政诉讼保护的范围,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其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解,将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主体就特定的事向特定人作出的单方行为,这样的解释缩小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原告资格受到很大的限制。再次,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当理解,也造成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人们无法直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3、混淆了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受理条件之间的区别,给有些法院故意不受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漏洞。事实上,这三者是属于三个不同范畴的概念。起诉条件解决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用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的权利;受理条件解决的是起诉人的起诉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时才可以引起诉讼程序的问题; 原告资格只是受理条件之一,即起诉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4、不利于维护行政法治,不利于公法秩序的建立。《行政诉讼法》应当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受到不利影响的所有合法权益,既包括宪法权利,也包括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赋予或者保护的权利。如果只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保护其他权利,这就意味着其他权利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受到侵害是不受司法保护的,是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处置而不承担责任的。很显然,这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对原告资格的现行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许多行政行为置于司法审查之外,使《行政诉讼法》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有效行使的立法宗旨大打折扣。

  5、不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资格过窄或过严,行政诉讼制度资源不能充分利用,法院的权利或权益保障功能不能充分实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解上的差异,使得法院在立案和审理有些行政案件时常常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有的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甚至违法判决。这不仅使司法资源浪费,还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影响司法尊严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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