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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主要权利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在行政程序中,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在第二审程序中,它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又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人。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3)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4)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6)有权申请财产保全;(7)有申请回避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8)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9)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10)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11)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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