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有两种情况是可以撤销的: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该房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共同主张撤销赠与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杨梅、刘朝全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965号】中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杨昌国与陈晓梅在《离婚补充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产赠与给杨梅,但直至杨昌国、陈晓梅与刘朝全、谢刚琼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案涉房屋产权仍登记在杨昌国名下,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案涉房产应视为杨昌国与陈晓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有权处分该房产。”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归属子女后,一方私自撤销赠与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时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提出撤销。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