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被告武汉盛祥龙科技有限公司曾租赁原告担任厂长的武汉市石咀船厂的厂房用于经营,后因拖欠租金、设备款一直未付,后原告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2020年5月18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1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盛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何某、何某某名下银行存款8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2020年8月26日,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天,洪山区法院作出(2020)鄂0111民初3942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武汉盛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何某、何某某共同支付原告吴某租金本金52万元,利息8万元,合计60万元;
二、被告武汉盛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何某、何某某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原告吴某30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
三、若被告武汉盛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何某、何某某未按期足额付清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被告武汉盛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何某、何某某向原告吴某追加支付利息22万元;
四、原告吴某放弃其他诉讼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6016元、保全等费用5670元,共计11686元由被告武汉盛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何某、何某某于第一次向原告吴某付款时一并支付。
据此,本案办结。
法律文书见《律师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