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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0-08-25    作者:龙慧珠律师

伴随着现代社会文化观念的改变,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包养小三等不忠行为愈加频发,不少夫妻会选择在婚前或婚后以书面形式订立夫妻忠诚协议(下文简称“忠诚协议”),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进行约定。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履行忠实义务。但是,目前我国《婚姻法》、《合同法》都没有对忠诚协议作出规定。因此,要探究忠诚协议的效力、具体适用等问题,就需要从司法审判实践中去一探究竟。
01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案例:陈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再审(2016)粤20民再15号 
        【案情】杨某与陈某于2006年3月2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 
        2012年7月18日,杨某(妻)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陈某(夫)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取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意见】上述《协议》实为夫妻忠诚协议,本案中,杨某与陈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杨某与陈某签订的《协议》应当有效。 
        近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越来越开明。从最初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应由道德规范来调整,到如今认为:忠诚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无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生效要件即可肯定其效力,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保护。

02适用忠诚协议的构成要件
存在婚姻事实 
        缔结忠诚协议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具有法律上的婚姻事实,这就将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排除在外,这两种关系对双方的感情忠诚仅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双方均有选择伴侣的自由。
案例:周某与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016)浙01民终4210号 
        【案情】周某、朱某双方均离异单身,二人于2012年以男女朋友身份开始交往,并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装修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 
        后来,朱某对周某与其他异性交往表示不满,二人为此产生嫌隙,因此,签订协议约定:“三年内双方任何一方若感情出轨,自行出屋。” 但周某与其他异性继续交往过密,二人矛盾激化,朱某要求与周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因双方对案涉房产使用权的归属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判决意见】审判过程中,朱某辩称因周某出轨,按协议约定周某已放弃房屋的任何权利,其无需对周某进行补偿,相反周某还应返还其装修款180000元。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而周某、朱某仅为恋人关系,恋人在恋爱期间有相互选择保持或终止恋爱关系的权利。即便周某在与朱某交往期间与其他异性交往过密,也系其选择婚恋对象的自由,不存在出轨一说,出轨是针对受法律保护的婚姻而言的。而且,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三年内双方任何一方若感情出轨,自行出屋”的条款也因限制了双方的人身自由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存在准予离婚的事实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参照此规定,即使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协议离婚不成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协议中约定的共有财产分割则不发生效力。
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不忠行为的事实 
        有的夫妻忠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的只笼统使用了“背叛”、“感情伤害”等词语对不忠行为进行概括。若协议中有明确列举的情形,无过错方要承担能直接指证该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若协议采用概括性规定,除双方当事人知道该情形有特别意义外,无过错方应按照一般道德准则理解“背叛”“忠实”等措辞所约束的范围,并提供足以与一般理解程度相当的证据予以证明。

02忠诚协议的适用方式
案例:李某、段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2018)黔01民终5882号 
        【案情】李某、段某原系夫妻关系。段某于2015年向李某出具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协议本人段某向李某保证……如李某发现段某有不忠行为,或出轨的举动,本人段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并且赔偿李某30万元整,此协议由签定当日有效并生效。”2016年,李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诉讼期间,李某发现段某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 
        【判决意见】上一审法院查明,段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然已处于诉讼离婚期间,但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予李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李某主张的赔偿金30万元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较为正式的夫妻忠诚协议外,还有临时立下的“保证书”、“承诺书”等,他们都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当中约定的财产分割结果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一种是给付无过错方一笔较大的赔偿金作为补偿;2、另一种是过错方放弃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共有财产归无过错方个人所有。 
        在这种较为极端的约定下,如果完全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甚至可能会剥夺过错方的财产权利。因此,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适用往往会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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