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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足疗店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工亡或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待遇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24    作者:崔新江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案韩伟以足疗店为窝点,组织劳动者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事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劳动者家属起诉的意见:
        1、足疗店实际经营人收款并派劳动者从事上门卖淫服务,双方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足疗店工作已一年有余,受指派在从事工作中身亡,应属工亡;
        2、按雇主与雇员关系,足疗店也应担责。
法院判决思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上诉人以其经营的足疗店为窝点,组织劳动者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劳动者在从事卖淫活动中被嫖客杀害。上述事实已经过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
        综上,劳动者从事的行为不属法律保护之列,亦悖于公序良俗,其与足疗店之间不属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驳回其要求确认劳动者与足疗店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并工亡及赔偿的诉讼请求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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