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擒住了几个妖,又降住了几个魔。魑魅魍魉怎么就这么多!“
我想这句歌词可以很好的反映大部分借名买房人的心态。逃避了国家限购政策,逃避了限制贷款政策,好说歹说说服了亲戚借名字给自己买房,但是出钱出力亲力亲为,并不能换来心安,毕竟根据我国物权第十四条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借名买房法律关系虽然被法律认可,但在借名人没有及时主张的情况,善意第三人或者法律也只认为在房管局登记的那个人才是房屋的主人。
于是可不可以让借名买房的效力再加强一些?通过第三机构认证的方式,加强借名买房关系的真实性,可靠性。也直接证明自己就是出资人。
大部分人想到了公证。
公证机构初步审查借名买房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对要证明的法律文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见,并依法予以证明。这种证明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这种最高的证据效力就是借名人想要的。
我国不动产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因为物权的登记主义,推定房屋的所有人就是登记名字的人。
而公证要证明的事项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借名人,不是登记名字的人。借名买房协议的真假,法律没有授予公证员有这种权力进行识别,这项权力在法院那里。
即便公证员应当事人要求,做了公证。因为借名买房协议本身真假难辩,所以公证的效力也不被法官认可。
因此借名买房协议不可以被公证。即便公证了,也没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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