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但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半年之后,双方因为矛盾无法继续生活,男方遂诉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刚与被告李梅于2012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4月2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典礼前原告王刚按照农村习俗在见面看家时给付被告李梅家庭彩礼7600元,下日子时按照媒人的安排又给付被告家庭彩礼33000元。由于原告王刚与被告李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被告李梅已外出务工,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王刚与被告李梅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但是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李梅返还原告王刚彩礼款4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