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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
发布日期:2020-08-20    作者:杜红涛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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