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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想要离婚起诉到法院做好准备了吗-如何才能自己说了算
发布日期:2020-08-18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女方起诉离婚快速离婚专业婚姻律师案例一 婚外情离婚案-快速诉讼处理【两周办结】
【栖霞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有外遇,经过调查和了解,委托人发现丈夫与他人生活之处,在争吵和肢体冲突过激之时警方出面干预,委托人积压许久的怨气终按耐不住,咨询和委托了庄荣华律师后,毅然选择了诉讼离婚,来讨回公道。

案件结果:
1、双方同意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婚内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及孩子所有;
4、女方支付男方5万元人民币。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接受委托人蔡女士的委托,在详细了解婚前、婚后的感情基础,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转折点、爆发点等重要事实之后,庄律师迅速将专业的离婚起诉状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由于居住地位于迈皋桥,该案很快被分配到迈皋桥法庭。
在立案次日开始,庄律师一面试图让当事人继续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另一方面律师也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众多法律问题,此次沟通仅限于意向性接触,庄律师未将手中相关证据的任何信息透露给对方。
约2个星期不到时间,由于婚外情的辅助证据的侧面影响以及律师的积极跟进,对方同意我方的离婚意见,再次经过多轮沟通,我方利用了证据的优势性,以及良好的诉讼心态,成功将子女抚养权争取到手,另双方唯一一套住房也全部归属于女方及孩子的名下,男方仅获取5万元存款。
在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全面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律师为其两人制作了专业的离婚协议书。
协助双方在民政局成功全面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所有法律手续,后再至迈皋桥法庭撤诉,不仅快速的为当事人成功离婚,还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女方起诉离婚快速离婚专业婚姻律师案例二 成功缺席判离复杂案例
【栖霞区离婚案例指导】


案情介绍:
刘女士苦于陷入一起痛苦不堪的纠纷之中,丈夫逼迫自己以公正形式放弃夫妻房产,家庭暴力不断,又持续近2年时间不让刘女士看望孩子。律师听取当事人详细意见以及审阅相应案件事实材料,给予刘女士数份详细的律师意见,终使得刘女士鼓起勇气、恢复信心参与了诉讼,事后刘女士也表达如果没有律师的认真剖析与辅助疏导心理,其无法获取较好的诉讼心理状态。

审理结果:
栖霞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离婚。
此次南京离婚律师成功将一起被告不到庭参与诉讼,且不同意离婚的一起离婚案件,彻底离掉,应当说,核心的诉讼技能掌握在勤奋、敏锐、技高的离婚律师手中。

律师点评:
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之后,庄律师也给承办法官致函,要求对于男方在婚内几个主要侵害妻子的重要事实,予以调取固定证据。
本案承办法官专程驱车前往被告部队确认,被告是否仍然拥有现役身份,经过该部队政委等相关领导确认,部队已经转交给被告法院送达的传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生,汉族,员工,住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王某,男,1978年生,回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霜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5年11月,原被告经过短暂接触即缔结婚姻,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文化差异较大,平时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06年儿子出生,被告不仅对原告关心较少,而且在孩子半岁时强行将孩子带离原告身边,长达两年。被告以不让原告见孩子来威逼原告,迫使原告到公证处放弃房屋产权。纠纷中被告多次在深夜把原告和孩子赶出家门,并更换门锁。2012年5月30日,被告到原告单位打原告,6月2日被告又到原告工作的超市闹事,将大门锁住限制超市营业,用铁锤攻击原告,当日晚被告又到原告娘家骚扰,均已报警处理。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其于2012年8月16日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29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2012年6月2日,双方因家庭矛盾在江宁区麒麟街道门口发生扭打,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09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办理婚姻财产公证,公证书载明,江宁区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该房产的出资、按揭贷款均与原告无关。庭审中,原告称目前小孩在被告处,小孩抚养权问题由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公证书、(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江宁分居麒麟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双方于2012年6月2日发生扭打的事实。另原告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告对其及家人有过殴打行为,因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对于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于2007年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因家庭琐事发生扭打,并报警处理,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目前孩子随被告生活,故仍然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本院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刘某自2012年10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吴绮珩
南京女方起诉离婚快速离婚专业婚姻律师案例三 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2个月快速调解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江宁离婚案件2017.10.31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张赜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8-25,结案时间为2017-10-31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2个月时间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三、对方给付我方24万元财产折价款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本案系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
双方第一次开庭,被告书写了详细的答辩意见,坚持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实施任何的和好措施,律师也竭尽所能的争取调解离婚的机会和条件,但最终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
通过开庭,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是仔细思索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法和法律意见,最终被告主动与法院联系表示同意离婚,希望组织调解,最终双方一次性就离婚、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以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一次性全部解决。
女方完成了获取财产以及快速的全部诉求,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也顺利实现。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7)苏01 1 5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被告B离婚;2.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B于201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2016年6月3日生)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自2017年11月起至C年满十八岁止,被告B每年支付抚养费36000元,均于当年1月5日前付清(其中2017年11月、12月两月的抚养费6000元于2018年1月5日前支付);
三、自2017年10月起,被告B每月有权探视婚生子C两次;
四、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产权车位一处归被告B所有,因购买车位产生的借款由被告B负责清偿;家具家电归被告B所有;
五、被告B支付原告A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42000元,此款分四次付清,分别于2018年7月15日、2019年7月15日、2020年7月15日、2021年7月15日各支付60000元、60000元、60000元、62000元;如被告B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则视为全部款项均已到期,原告A有权按全部款项242000元扣除被告B已给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包括公积金)归各白所有;
七、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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