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设计要求: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商标不得与各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似;不得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表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得有夸大宣传和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县以上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注册的地名商标仍有效。)
(三)申请商标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代理人委托书和商标注册申请书各一式二份;
(2)附交15张清晰的商标图样(长、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若指定颜色的还应另交黑白墨稿2张;
(3)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如果商品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则需附商品说明书;
(5)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6)烟草制品商标注册应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7)申请报刊杂志及书藉名称商标注册的,需附出版管理机关批准的证明文件。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