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的网络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
发布日期:2020-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如今“互联网+”时代极速发展,各种网络作品应有尽有,这方便了公众的使用,却也成为了有些人谋取私利的渠道。在不经过原创者允许的情况下,对原创者的作品进行了不合理的使用,这已构成了侵权行为,而法律却没有相关规定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各种侵权行为进行说明,公众对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侵权行为频发。针对“互联网+”时代下的版权法律保护问题,本文提出相关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关键词: “互联网+”; 版权; 法律;
互联网资源集聚,各种资源获取渠道应有尽有,侵权者对资源的使用方式也展现出了网络环境下的特点,而网络作品版权保护却没有对前述行为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导致各种网络侵权行为频发。数字化作品方便人们查询资源的同时,也要保护好版权所有人的权益。
一、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版权通常以符号?来呈现,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着作物享有的权利,包括计算机程序、文学着作、音乐作品、照片、游戏、电影等的合法所有权,目前我国主要由《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来对公民的版权进行保护,但相对来说,对网络数字作品例如音像、视频、文学等作品的版权保护较少。创作者进行创作,一方面是兴趣所在,另一方面是获取经济收益。拥有自己作品的版权可以在作品流入市场时更加顺利。很多平台接受作品时,一般都要求创作者有版权,这样也能够促进作品的使用。
(二)相较于实体作品来说,数字作品更加需要版权保护。首先网络上各种资源都能够被轻松获取,文学、音乐、影视等作品容易被复制。所以创作者的作品很容易被他人违法使用。版权能够帮助创作者维护自己的所有权,保障作为原创者的利益。
二、文学音乐等版权在互联网时代下的侵权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种音乐文学影视等也逐渐加入了数字化的行列。然而在适应时代潮流的同时,数字作品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被分享出去。例如2014年的Taylor Swift事件。作为当红歌曲的Taylor Swift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在酷我、虾米等软件上架,这引起了原音乐版权所在方的极度不满,要求该音乐在未授权平台下架。这也引起了国内对版权问题的广泛关注。如今“互联网+”时代下侵权问题突出,概括来说当前存在的版权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点。
(一)网络服务商对着作者的侵权
这种侵权形式一般是在没有经过原着作者的允许,在服务商平台上线供大众观看。像以上所说的Taylor Swift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在酷我等音乐平台上线,从而获取收益。除了音乐领域,文学领域也有王蒙、张洁等六名作家控告北京在线网站未经允许使用其作品的相关的案例。这种侵权形式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存在较为普遍。
(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侵权
网络服务商之间的侵权行为在2014到2015年之间最为严重。先后5起音乐诉讼案被提出,各大音乐平台像QQ、网易云音乐等都被牵涉其中,最终这几起诉讼案没有赢家,各大平台均利益受损严重。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服务商之间的侵权行为日益严重。
(三)网民的侵权
相较于服务商之间的侵权,网民的侵权行为可以说更加严重。大部分网民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与意识。网民侵权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主动侵权和被动侵权。主动侵权多发生在影视领域,网民在电影上映后将作品录制下来发布“枪版”,从而吸引更多人的注意力。被动侵权多指用户通过私人渠道获取到正版作品,并在网上进行传播,被侵权作品在原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广泛传播,极大的侵害了创作者的版权。
三、“互联网+”时代我国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1.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存在空白,国家对相关侵权行为没有过多关注。在相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法律中,仅仅只含有相关信息传播权的保护与规范,而相关规定较少。在2010年修订的着作权法中,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认定仍非常少。从法律的制定上来看,国家对于网络侵权还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着作者也缺乏相关的法律保护。
2.网络版权保护制度中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理模糊不定,很少有明确的条款可以表示被侵权者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另外各个法律条款之间也存在部分冲突,这使得面临具体问题的时候会增加法律保护的难度。对于侵权者来说,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并不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使得侵权行为并不能够被完全制止。
3.法律制度适用性较差。网络侵权行为相较于一些实体作品的侵权更加严重,但相关规定却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网络侵权。例如实体作品的侵权行为在进行盈利之后才能算是侵权,但是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一般是将各种资源分享出去从而来吸引更多的人关注[1]。如今网络流量时代来临,很多用户通过分享资源获取更多的关注,达到一定的流量之后引入大量的广告来获取收益。这种行为在当前法律下并不能认定为着作权的侵权行为,版权拥有者通过法律维护版权的难度较大。
(二)政府保护力度不够
如今的网络侵权多是以搜索引擎类为主,很多在线播放免费视频行为并没有得到相关的侵权行为认定。虽然一些相关服务没有直接使用未授权的作品进行盈利,但是盈利行为却客观存在。这种侵权行为所需要的成本低,收益大,在没有政府的有力监管下,侵权行为泛滥。针对此类侵权行为,政府目前只是发布了一些规范意见,并没有设定相关的监管机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会使得更多人钻法律的空子,侵权行为依旧频发。
(三)社会公众版权保护意识不足
事实上,在选择获取视频音乐或者是文字资源时,公众用户会更喜欢免费资源。在网络如此发达的时代,人们更喜欢免费获取各种资源。而一些版权所有者因为法律知识的匮乏,在发现被侵权之后也少有人提起诉讼。在如今流量为王的时代,更多的创作者甚至不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而是借着这种机会去扩大影响力的途径[2]。公众对于法律知识的不了解,也是政府监控网络侵权行为的不足甚至是不作为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四、“互联网+”时代加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
网络环境的维护还需要相关法律的约束,所以治理网络侵权行为还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一方面要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新问题提出新的定义,根据其特殊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作品着作权人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另外在网络作品进行传播的时候要明确其传播规范,传播途径要合理合法。还需要总结出相关侵权行为,针对不同的行为作出不同的处理措施。
(二)加强网络监管
网络警察在维护网络秩序,阻止网络犯罪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网络警察的存在却仅仅局限在打击网络犯罪上,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并没有列入到网络警察的管理范围中[3]。针对这一问题,网络警察也应该建立相关的维护网络作品版权部门,在面对相关的网络侵权行为时,给予有力的打击。这也能做到净化网络环境,合理保护着作者的权益。不过网络警察在进行监管活动中,还需要有一定法律法规的支持,明确侵权行为才能更好的对其进行打击。
(三)引导公众参与版权保护
网络中涉及到的内容广泛,仅仅靠网络警察的监管以及政府的维护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使用网络的人数多,涉及到的范围也广,所以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是有必要的。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奖惩机制,引导公众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积极举报,过后发现侵权属实后进行奖励。这也会提高公众对于侵权的认识,也能够有力的打击到侵权行为。通过公众举报,也能很好的限制网络侵权行为的产生。
(四)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版权认识
人们对于版权的认识不足,导致更多的用户愿意选择免费的盗版产品。相关法律知识结构不健全导致公众对于侵权没有一个明确的认知。所以要加大法律的普及,让公众了解到侵权的危害,认识到侵权的后果,才能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的产生。为此,针对版权问题的普及,可以从学校、小区甚至是利用网络平台来进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不仅可以让公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让公众认识到侵权的危害,进一步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利用新技术手段
网络版权的维护可以通过新技术来进行,例如可以使用数字化中的数字版权保护,像数字指纹、数字水印等。数字指纹等方式已经应用于各个设备的密码限制上,而在作品版权上还没有开始应用。目前的数字化版权保护也有着多样性,着作者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进行版权的维护。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维护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使用秩序,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引导公众参与到维权活动中,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维护公众创作权益。
参考文献
[1]孟铂林.“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保护问题新论[D].中国政法大学,2017,(03):01.
[2]吴卓儒.论“互联网+”时代动漫版权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9,(02):25.
[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激发创新主体活力”课题组.“互联网+”时代创意产业的版权保护[J].发展研究,20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