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
2019年9月30日,*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确认: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东方海洋改正,对东方海洋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二、对车轼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 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于雁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于德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2020年7月31日,*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公告,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再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7年3月9日到2019年1月15日之间买入*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5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以及在2017年3月9日到2019年5月7日之间买入*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股票,并且在2019年5月7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发起索赔,要求违规主体赔偿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等损失。
此外,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买入*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股票,并且在2020年6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东洋(东方海洋,002086)股票的投资者,也可初步准备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