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富贵鸟公司债(“14富贵鸟”,债券代码122356)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征集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2020年7月13日,证监会对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作出2020年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
一、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一)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二)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三)富贵鸟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二、富贵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未按核准用途使用。
三、富贵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四、富贵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7年度新增对外担保事项。
证监会决定:对富贵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富贵鸟公司债(“14富贵鸟”,债券代码122356)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在2015年4月22日到2018年3月22日之间买入富贵鸟公司债(“14富贵鸟”,债券代码122356),并且在2018年3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富贵鸟公司债(“14富贵鸟”,债券代码122356)而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