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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笔记:铸刑书与铸刑鼎
发布日期:2020-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春秋中期后,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的打破旧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一)原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1、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

  2、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发展要求;

  (二)具体活动

  1、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 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注意: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3、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三)意义

  1、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分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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