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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广场乱停车被罚状告派出所未获支持
发布日期:2020-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车主秦有福驾驶电动车到火车站办手续,将车随意停放在车站广场,秦有福被行政处罚后提起行政诉讼。11月17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车站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

黎塘车站公安派出所对所辖黎塘火车站广场秩序进行管理,在广场的出入口告示“进入广场的车辆,请按指定位置停放,违者依法处罚。黎塘车站公安派出所”,广场内竖牌明示“摩托车、电动车、单车停放处”。2008年9月16日18时许,秦有福驾驶一辆电动车径直驶入黎塘火车站广场,未于指定位置停车、保管,停放在售票厅台阶下。秦有福到售票厅办理退票手续出来后,被值勤民警询问。但其不理睬,驾车驶至广场出口处被保安拦住。值勤民警出示工作证,要求秦有福到黎塘车站派出所接受调查,遭其拒绝。值勤民警将秦有福强制带到车站派出所。这一系列事情引起群众、旅客围观,阻塞火车站广场出口正常通行。派出所认为秦有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审批、立案,于当日18时30分对其作出传唤,并调查证人,9月17日11时30分结束传唤,此间秦有福未离开派出所。派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秦有福当场交纳罚款,派出所当场出据财政部门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收取200元罚款。事后秦有福不服,向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派出所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享有法定职权。秦有福进入车站广场时已见警示牌,明知广场内车辆须有序停放,却不遵守管理制度,未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采取非理性手段抗拒值勤民警的管理,造成了火车站广场出入口旅客正常通行受阻的后果,原告的行为确已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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