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海商法中的承运人单位限额制度?
海上运输会遭遇众多意外风险,这些风险会使承运人遭受巨额损失。为了鼓励航运发展,海商法规定了单位责任限额制度下,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损失,并非损失多少赔多少,而是只承担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这种制度是国际通行作法。我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单位责任限额制度是在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制订而来。单位责任限额适用时的衡量标准应为单位货物价值,即将每个单位货物的实际损失额与责任限额进行比较,只有单位货物的损失额超过了责任限额的,才可以按责任限额赔偿,并对超出责任限额部分免责;如果单位货物的损失额尚未达到责任限额的,则按其实际损失额赔偿,而非按责任限额赔偿。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