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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生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0-07-29    作者:方乐律师

所谓“生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在建筑行业,这是一个高度危险的行业,经常有事故发生。建筑公司或包工头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风险,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那么这种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有人说,既然双方都签了字,白纸黑字,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回答是否定的。这种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对劳动者者进行劳动保护,我们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劳动者最起码的权利。这种约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因而此约定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工伤案件,工伤职工不仅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合理的交通费等全额报销,对于停工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也应当给付。如解除劳动合同,还得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至六级的,还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抚恤金和伤残津贴等。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安全生产法》 
        第10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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