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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法益基础
发布日期:2020-07-28    作者:张梅律师
        首先,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法益包含了防御性隐私权益。传统侵权隐私所包含的法益,仍然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共识与起点。如果信息收集者与处理者在个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收集和处理个人秘密或私密信息,此时个人既可以选择以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法的框架进行救济,也可以选择传统侵权隐私法的框架进行救济。
        其次,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法益还包含了针对信息控制者与处理者的信息自主控制权益,例如知情权、选择权、访问权、纠正权、删除权、反对用户画像与自动化处理权和携带权等权利。在更多的情况下,这些权利往往是多种不同类型权益的集合。需要指出的是,相比起防御性的隐私权利,个人针对信息收集者与处理者的信息自决权更具争议性。这其中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有些信息权利看起来有可能保护个人权益,但实际上个人却无法有效行使这些权利,造成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保护的落空,或者给个人带来其他风险。第二,个人信息虽然关乎个人,但常常包含他人信息,当个人行使个人权利时,就很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的信息权利。第三,有些个人信息权利可能给企业施加不合理的影响,影响企业的正当权益。第四,有些个人信息权利可能影响市场机制,损害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发展。第五,有些个人信息权利还可能影响公共利益。
         因此,个人针对信息收集者与控制者的信息控制权必然无法成为绝对性的权利,或者至少面临很多例外。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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