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指明了方向。
在此背景下,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坚持深入研究、大胆探索、稳步推进,积极制定完善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成效初显。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自2018年1月成立以来,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80%以上,大大节约了该院的刑事司法资源。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及发展背景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开始实施的新制度,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以及相关政策中都体现了该制度。认罪认罚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接受犯罪罪名,同时对于规定的量刑表示认可,愿意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行为。而从宽通常包括实体从宽、程序从宽这两层含义。实体从宽指的是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从宽处罚;而程序从宽则指的是对诉讼程序进行有效精简、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成立之初,院领导即高度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多次开展研讨会,并实地调研,将认罪认罚制度融入到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既保障了被告人权利,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背景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进化之路。
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前,认罪认罚从宽中所谓的从宽,在我国体现为一项刑事政策,而并非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其实源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有学者将该项政策系统地解释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之外加入‘宽’之因素,强调宽严之相互配合、协调,有宽有严,宽严配合,以严济宽,以宽济严,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轻中有严,重中有宽,宽严适时,宽严有度,宽严平衡,宽严和谐。” 认罪认罚后的从宽,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重要体现。
2.人案矛盾的加剧与分流处理机制的探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近年来,我国审结的案件数约为 1239.7万件,五年前审结的案件数约为885.1 万件,在这五年内案件数量上升了 40%,而相应的我国法官数量五年间由18.9 万人上升到 19.7 万人,仅仅增长了0.8万人。面对案多人少及轻微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为了减轻法官办案压力的,提升案件质效,就需要从程序分流的这方面寻找突破口,因此“繁简分流”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探讨的课题。
二、认罪认罚从宽推进的程序价值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是较小的基层法院,全院干警仅40余人,而院内承担着每年上千件的各类案件,这就需要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其所要解决的正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繁简分流,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认罪认罚从宽的推进,是让从宽结果具有了更多的规范性、约束性、可预期性和程序保障性,从而具有了更多的制度保障和程序意义。
虽然认罪、坦白在实体和程序意义上都不具有必然从宽的法律效果,但相较于《刑法》第67条自首当中的“可以”从宽,认罪认罚从宽的“可以”暗含了从宽的导向性,这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坦白”,通过“程序”这一桥梁,与“结果”产生了较为直接的关联。原则与例外的内容,通过程序进一步制度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通过如实供述犯罪,来获得刑罚减让的结果预期,获得了程序运行上的保障,从而有效促成认罪认罚行为。
从程序流程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等等。以相对明确的从宽结果来鼓励认罪认罚行为,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配合的态度,如实供述犯罪,便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又保证案件公正处理,这是推行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价值取向。
三、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主要问题
一是以轻案快办为主要目标,不以简化工作量为取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繁简分流。由于采用了以程序简化程序,以文书留痕制约文书简化,以内部协调推进简化运行、以监督制约保障简化效果的模式,上述方式并未导致人员工作量的简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作量。同时,为保障简化后的案件审查质量,相关监督、审核、督查、评查更是大大增加了承办案件各种有形、无形的负担。
二是未能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优势,反而增加了新的工作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有了明显简化,但近来对认罪认罚制度完善的各种创新与极致追求,则使难得的程序简化契机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繁简分流则不仅没有明显突破,反而因认罪认罚制度的引入,面临“简”入“繁”的尴尬,如承办人原本仅需制作简易程序的相关文书,引入认罪认罚后,反而新增了相关的认罪认罚工作。这些不以效率价值为追求目标的适用条件或者程序因素的过多存在,不仅会淡化简化性程序的功能定位,甚至会模糊简化性程序创设目的的逻辑原点。
三是在程序运行过程中有逾越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及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欠缺,司法工作人员一味追求认罪认罚从宽,更多处于“协商”阶段,未顾及被告人真实自愿及其权利保障。
四、保证认罪认罚制度在繁简分流工作方面的程序价值
1.依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严格依法推进并注重权利保障,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适用,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标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实体处理上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中,把重点放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和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区分开来,确保严格依法适用。
2.程序完善与权利保障
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清醒认识到,程序完善不能突破权利保障的最大限度,不能违背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
首先,程序简化不能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据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为确保符合审判要求,程序简化应针对非核心环节,如文书送达、内部审批、报告制作等开展,对关乎侦查取证、证据审查的环节不能简省。
其次,程序简化不能妨碍诉讼参与人权利的行使。对诉讼程序的选择应兼顾各方利益,如对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认罪价值不大的,为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就不应适用认罪认罚。
再次,程序完善应充分考虑对诉讼效率的影响。作为对繁简分流侵蚀最大的方面,将程序完善与程序复杂化不加区分的做法,最为有害。
3. 监督制约
扎赉诺尔区人民法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科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对认罪认罚案件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严密防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加大案件流程公开和文书网上公开力度,以阳光司法确保公正司法。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律师意见,确保具结书签署时律师在场见证。依法听取被害人意见,关注其合理诉求。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