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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发现买家是中介能撤销合同吗
发布日期:2020-07-27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事前隐瞒其中介从业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实质上造成了许卖家对涉诉房屋权利处分上的不公平,卖家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的实现。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在李买家与许卖家先后签订的《买卖协议》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李买家系中介从业人员身份,却并未有证据证实其已向许卖家事先披露该特殊身份,许卖家也表示事前并不知晓李买家的身份情况。鉴于许卖家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出售涉诉房屋是赖于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信任,认为其能提供交易平台,为不特定的人提供售房信息,从而实现“多人竞价、价高者得”的利益最大化的委托目的。而李买家事前隐瞒其中介从业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实质上造成了许卖家对涉诉房屋权利处分上的不公平,卖家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的实现。参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许卖家与李买家于2018223日签订的《买卖协议》和201822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现因许卖家对此并没有提出主张,并要求继续履行,根据“不诉不理”的审判原则,故本院对该合同不作撤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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