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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债务,能否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20-07-27    作者:曹乐维律师
实务分析:①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仅审查被执行财产是否属于合伙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如果1:查明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全额权利,权益足以阻却执行,则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如果2:查明案外人仅有份额,则支持查封、冻结等保全性执行措施,告知案外人另行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析产或另案提起析产诉讼;不得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具体财产份额做出裁判;如果3:如查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存在共有份额,则支持继续实施处分性执行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因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若夫妻中的另一方要求先进行析产再进行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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