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时日,股市的火热与疯狂,让投资者们群情激愤。场外配资的广告与宣传,更是让普通股民跃跃欲试,“您炒股、我出钱”等诸多美事,似乎在为这场狂欢注入一针针兴奋剂。场外配资,你真能hold住吗?如此做法合法合规吗?
别怪没提醒之民事法律风险
场外配资是配资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资金支持,供其炒股,配资公司收取相关报酬的经营活动,其本质属于融资融券业务。
首先,我们需明确的是我国新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生效。新的证券法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予以重点调整,其指出,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上证券融资融券的专营性已得确认。也就是从这时开始,民事法律层面上,围绕股票配资而达成的合同内容效力本身确定无疑地发生显著变化。
一直以来,不少法律文书或将股票场外配资合同定义为借贷合同,认为场外配资是一种出借资金的行为,同时配资资金的实际出资人追求固定收益,不承担投资损失,当事人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或认为,交付交易子账户的场外配资,配资需求方对账户没有控制权。如此,出资方其实担任委托人身份,其将资金和账户委托给受托人即配资需求方,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股市等,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的收益。
林林总总性质认定与讨论,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被逐步被认定为证券公司专营业务而有明确答案:场外配资的合同并无法律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指出,致使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理由是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如此,场外配资参与者们需自行承担由合同无效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对此,你还敢参与场外融资吗?
别怪没提醒之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一)……(五)证券融资融券……(八)其他证券业务……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正如上文所说,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相关机构或个人从事场外配资活动的,则涉嫌未取得相应证券业务经营资质,但从事违法融资融券的违法行为。
对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里的 “国家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中有特别的指称。“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新的《证券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当属于“国家规定“之列。
据此,场外配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当以上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时,将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文分析,我们看到,股票配资是否合法也逐步有了明确答案。
只是,说到股票配资,我们在文章结尾处,还想提醒读者朋友,期货配资也因违反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等规定,在多起案例中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并判处刑罚。
对此,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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