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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股票代码:600399)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律师称抚顺特钢股民可要求赔偿亏损
发布日期:2020-07-18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抚顺特钢(股票代码:600399)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律师称抚顺特钢股民可要求赔偿亏损
 
2018年3月21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沈稽局调查通字[2018]2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87号)。 
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7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4号)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俞强认为:抚顺特钢600399)投资者2011年4月14日到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抚顺特钢(600399)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委托俞强律师参与集体索赔(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股民可通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络。
股票索赔之法律规定:
根据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是投资者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股票索赔做了更为详细的操作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的投资者索赔,法律规定明确。每年证监会都会对虚假披露的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并最终出具《处罚决定书》,可想而知对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证监会会重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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