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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0飞马国际股民索赔攻略指引
发布日期:2020-07-16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002210飞马国际股民索赔攻略指引

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提醒股民:参与索赔的股民应符合以下条件:在2019年3月29日之前买入飞马国际(002210)股票,并且在2019年3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集体索赔代理。符合条件可通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俞强律师,或直接电话\邮箱联系17612173508@163.com.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请参与集体索赔的股民准备好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 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二、虚假陈述经过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3月28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068号),主要内容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三、法律提示 
        以上可索赔范围为暂定标准,律师根据证监会认定的具体违规事实,可能会对索赔条件作进一步调整。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我国证券诉讼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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