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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年后,亲生儿子缘何起诉抚养费?
发布日期:2020-07-15    作者:李建录律师
2020年3月,市民陈某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一看诉状,竟是儿子小汪起诉要求自己支付扶养费,可自己与前妻汪某离婚时并未生育子女,怎么突然冒出来一个九岁的儿子?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这是近日江苏常熟法院调解的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原告小汪的母亲汪某与被告陈某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0年6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中约定为“未生育”。后汪某又与他人再婚,并于2011年1月1日生育儿子小汪,之后又与第二任丈夫生育一女。陈某也在与汪某离婚后再婚并生育了子女。
        汪某称,在2010年与陈某协议离婚时,其已经怀孕,后来其与第二任丈夫包某结婚,孩子出生证明上登记的父亲是包某。2013年经鉴定,包某与小汪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2019年其与包某离婚。因身体不好、收入不稳定,没有能力独自抚养小汪,因此其以小汪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小汪从出生到2019年1月底每月1000元抚养费合计108000元,并要求从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为证明上述情况,王某提交了医院的诊断报告、孕期初诊记录及小汪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
        被告陈某辩称,离婚时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汪某已经怀孕,申请对小汪与其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法院遂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先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陈某为小汪的生物学父亲。
        6月2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小汪出生至2020年6月30日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68400元(分期履行);被告陈某自2020年7月起支付原告小汪抚养费每月人民币6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小汪虽然是在母亲汪某与父亲陈某离婚后出生,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及司法鉴定结果,亲生父亲陈某应依法对小汪承担抚养义务,支付相应费用直至其成年。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作者:吴皆与 徐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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