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约女同事孙某吃饭时企图强奸未遂,孙某拼命挣脱结果从三楼窗口坠落摔伤。在马某获刑后,孙某起诉马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孙某毕业后到密云县一家工厂实习,实习生与工人平时都被安排住在公司宿舍楼内。工作期间,马某对孙某心存好感。2013年5月的一天傍晚,马某将孙某约至三楼宿舍吃饭。在宿舍内,马某采用按肩膀、掐脖子等手段,欲强行与原告发生性关系,因原告强烈反抗,被告强奸未得逞,孙某挣脱至三楼窗口呼救,结果坠楼受伤。
警方接警后将马某抓获,案件信息显示马某有前科,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经鉴定,孙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为治伤,原告支付医疗费7864.64元,并有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事发后,密云法院以马某犯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现因赔偿事宜,孙某将马某诉于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庭审过程中,马某虽同意赔偿孙某损失,但认为自己戴罪之身无力赔偿,同意等其刑满释放后再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应当赔偿就医治疗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马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欲与孙某发生性行为,在此过程中导致孙某欲从窗户呼救、逃跑时坠楼受伤,对由此给孙某造成的损失马某理应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马某赔偿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三万七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