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五、以下情形之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1、合同期满拒不腾退的;2、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六、以下情形之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房屋;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