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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股份(000861)已有法院判决,股民索赔条件变更
发布日期:2020-07-06    作者:齐程军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海印股份(000861)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及时与齐程军律师团队联系。
        2019年8月13日,海印股份(000861)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证监局查明,海印股份违法事实为:为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一事,海印股份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合作合同》,于6月12日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包括:一是54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专利技术申请状态与实际不符。二是54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三是54号公告披露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情况与实际不符。四是54号公告披露的拟产业化运营标的类别不准确。五是54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缺乏相关依据。六是54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资本运作等情况缺乏相关依据。七是未按规定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

海印股份(000861)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以及法院目前判决,在2019年6月12日到2019年6月14日之间买入海印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6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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