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第四方聚合支付公司平台、跑分平台,为境外网络赌博网站、诈骗、色情团伙洗钱提供资金通道、支付接口被抓怎么判刑?判多少年?主犯从犯能取保候审判缓刑吗?第四方支付的代理、码商、代理、会员非法网络支付构成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犯罪辩护研究。
最近几年,网络支付行业迅速发展,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法律漏洞和监管空白,在政府鼓励金融创新的社会背景下,让一批‘聪明人’打着法律的擦边球迅速的获得财富。从最初的第三方支付接口的代理,到开发、搭建、架设、运维各种第四方聚合支付平台,再到以网络兼职名义建立各种跑分平台,利用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拼多多等电商、银行卡各类虚拟数字货币跑分。网络支付结算类型可谓是层出不穷,不断迭代出新。
无数的年轻人涌入了网络支付的市场,但是他们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东西,那就是—本心!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这个市场失去了本心。
他们通过不规范的手段来获取财富,通过空壳公司、虚假公民信息接入支付接口、挪用商户支付接口、嫁接电商平台商户虚构交易、租借个人账户收付款(“跑分”)、利用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匿名性注册匿名账户等,为涉嫌违规商户提供支付接口,为境外赌博网站、网络诈骗、色情等犯罪团伙提供资金结算通道,大肆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反思网络支付行业的从业者,他们大多数都是年轻人,脑子活、人聪明,只是风险意识不足,一旦涉嫌网络犯罪被抓往异地的看守所,远离家乡,很多人精神特别容易奔溃,苦了的除了他们自己,还有他们不知所措的父母亲人。
我在处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时发现,很多人对此类案件不是很了解,导致很多案件没有能争取到最轻的处罚,所以,我才希望有更多的人能研究此类网络犯罪的知识,熟练掌握此类犯罪的辩护技巧,能通过合法的思维手段,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的努力为他们争取到最轻的处罚。
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此类非法网络支付平台涉嫌犯罪案件的一些基本知识以及争取无罪和罪轻的处理技巧。
第一部分: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四方支付由于不需要门槛、很多创业者跃跃欲试,但很多人急功近利,只想着挣快钱却忽视了这其中的法律风险。很多人找我咨询,就问做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平台被抓了怎么判刑,判几年,能不能取保候审无罪等,这真是没法回答,涉及网络支付犯罪一般不好取证不好定罪,被抓了不一定就会被判刑,并且网络支付相关犯罪涉及多个罪名,最终怎么判要看罪名以及涉案的金额。
这里我就具体说一下,非法网络支付涉嫌的罪名以及具体的量刑标准。
一、第四方支付平台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超出其收单外包机构的定位从事资金结算的业务、触碰客户资金,甚至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经营罪,这一从事资金结算的业务行业内称为"二清"(即二次清算)。如果资金经过平台的账户或者平台控制的账户才流到商户账户,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形成了资金池。
第二、第四方支付平台利用空壳公司或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微信、支付宝、淘宝、拼多多等平台申请第三方支付通道,提供给网络诈骗、网络赌场、传销、色情、集资等黑产使用,给上游犯罪提供资金支付通道和结算服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洗钱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
跑分平台是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一种,“跑分平台”已经成为近期灰黑产进行非法支付的最新手段,所谓跑分就是打着兼职招聘的旗号,招揽群众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出借自己的微信、银行卡、银联、支付宝、电商等支付账户,通过搭建平台网站,以类似网约车“抢单”的模式进行运作。在传统模式下,跑分很容易触发各个支付渠道的风控规则,导致账户被封,所以一些跑分平台做虚拟币,我正在处理的某APP跑分案件涉及的就是usdt跑分,由于虚拟币的匿名性以及黑产圈与币圈一些反侦查措施的融合叠加,侦查机关取证与定罪都是极为困难。
二、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平台等非法网络支付平台涉嫌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1)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涉嫌洗钱罪。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3) 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按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量刑。
(4)涉嫌诈骗罪的共犯。按照诈骗罪的相关规定量刑。
(5)涉嫌非法经营罪。按照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量刑。
第二部分: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平台等网络支付平台的涉案人员被抓后如何才能争取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一、掌握争取(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公诉、罪名不成立)的思维和技巧。
律 师必须专业化,具有处理此类新型犯罪的专业的知识和思维,掌握此类犯罪涉及的金融支付、网络、通信、电子取证、网络黑产、的知识,对涉及到虚拟货币的案件,还要充分了解黑产圈以及币圈专业知识,要掌握争取不立案、不批捕、不公诉、罪名不成立以及最轻处罚的技巧。
网络支付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取证、审查逮捕、起诉、审判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包括刑事管辖、立案条件和标准、证据的调取、收集、固定、证据的采信等由于相关程序性规定的不完善,办案人员缺乏经验,程序违法事项时有发生,甚至一些费劲周折获取的证据,因程序严重违法而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加之这类犯罪是新型犯罪,涉及大量的计算机、网络、网络大数据恢复、电子取证、虚拟币、金融等专业知识,这都亟需律师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技术素养,并加强研究。只要我们律师加强对这类犯罪的研究学习,才能办理好这类新型犯罪案件,才能用合法手段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此类犯罪是新型犯罪、取证难,定罪难,我们要掌握此类犯罪的定罪难点所在,掌握切断证据链的技巧,用合法的思维和手段争取到取保候审、不予公诉、罪名不成立及最轻的处罚。
(1) 争取取保候审。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1到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争取取保候审。在争取取保时除了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以及证据情况之外,还要关注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是否有疾病,以及是否有需要照顾的患病年迈父母、年幼孩子等特殊家庭状况。我最近一起办理取保候审的网络黑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从沈阳抓到山东淄博,个人纯获利近1800余万,因案件事实问题办理取保候审。
(2)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在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并将案件递交检察院后,我们要找到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并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这个时间点一般在被拘留后的第30日到第37日之间。我在河南新乡以及去年我在吉林长春处理的两起案件,就是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不同意办理取保候审,交到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因为检察院采纳了律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第37天时只能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并办理取保候审。
(3)争取案件不公诉。在案件侦查结束递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律师要仔细审查案件的证据情况,尤其是大量相关电子证据,用专业的思维和技巧,看能否推翻证据,争取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争取检察院将案件做不公诉处理,我处理的杨某、王某等五人案件就是因为切断了证据链,最终检察院不公诉处理,撤销案件。
我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发现,有些法律从业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对这类案件涉及的计算机网络知识、支付运作流程不是很懂,对黑产圈、币圈的一些操作很陌生,在辩护时对相关证据找不到问题,不知道VPN、Tor、混币等,不知道ip地址认定、电子取证以及电子证据等,这就是我多次提到的专业化的原因,处理网络犯罪的律师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熟练掌握相关电子证据的取证以及质证技巧,才能在争取无罪和罪轻时找到必策略和方法。
二、网络支付犯罪的争取最轻处罚的思路和技巧。
很多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没有思路和方法,不知道该如何下手,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有效的思路和方法。
第一辩护思路:我们要看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与非法网络支付平台有关联,通俗点讲,就是能否通过专业的合法的思维切断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如果能切断证据链,就有可能切断支付平台的交易网络、交易行为以及资金流向,将犯罪嫌疑人从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的黑色产业链上摘出来。就有可能争取到不批捕、不公诉或者无罪的可能。
非法网络支付犯罪案件中,证据一般都是围绕人员架构、资金流和网络痕迹,由于该类犯罪主要是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所以在收集证据方面多是以电子证据为主,同其他网络犯罪所表现出的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具有易毁性、易篡改性,而且由于是虚拟空间内的犯罪很难留下足够的痕迹线索,再加上网络黑产从业人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例如使用tor或挂梯发起交易,直接通过 U 盘等移动存储,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场外进行的数字货币交易等,网络黑产从业人员对网络及计算机的掌握程度远高于普通人,其对电子证据的销毁删除会更彻底,而且大部分会涉及原始性的电子数据,在加上网络黑产从业人员一般在被捉获后多有抵触情绪拒绝如实交代,这就导致网络支付交易的交易行为、交易网络、资金流向证据链在很多案件中难以形成。
我们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掌握证据的关联性分析的基本技巧,分析涉案人数及其对应的涉案金额证据,分析涉案公司的收单接口和清算接口的银行账务信息证据等,分析电子数据与物理空间实务证据之间的待证关系,包括身份信息的确定分析、资金信息的确定分析、人员之间关系的确认分析等,通过对证据的分析,看能否推翻相关证据,切断人员链、技术链、资金链,争取到证据不足。
下面,我简单说一下,我们律师在为此类犯罪的被告人辩护时常用的审查证据链的思路和方法,我们在审查证据进行辩护时,主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
①能否形成“人员链”的证据链。
网络支付衍生犯罪一般都涉及众多参与者,团伙组织结构有时很难查清,例如支付平台的搭建者、运营者、运维、码商、代理、上游赌场以及诈骗等犯罪的参与者、黑市、地下钱庄等,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黑色产业链上的一环。主体关系交叉复杂,非法支付平台和上游违法犯罪活动之间呈现一对多、多对多交叉服务态势,即一个平台同时为多个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支付服务,违法犯罪主体亦同时使用多个非法支付通道,主体关系交叉错乱,共犯联系松散难以认定,犯罪主观证明较难。
涉及第四方支付、跑分平台的犯罪都呈现出黑色产业链的特征,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一般都互不认识,可能只是网友,互相之间连真实名字都不知道。网络犯罪中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形式多样化、联络主体虚拟化、共同行为模糊化,有时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有难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抓获黑色产业链一个环节上的犯罪嫌疑人,从这些被抓获的嫌疑人这里找证据指向其他环节的人,这就是我所说的网络犯罪中“由人到人”证据指向。
随着网络黑产从业者反侦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机关在取证时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证据链越来越困难,在我遇到的网络黑产案件中,同案犯之间联系一般都用境外的一些聊天软件,有whatsapp、蝙蝠、纸飞机、skype等,这些聊天软件是端到端的加密,服务器不留痕迹,直接用ID登录,不需要绑定任何身份信息,极致安全私密、信息可以看后即焚、双向撤回、删除聊天信息,要想取证难度很大, 我去年在湖北荆州和河南周口处理的网络黑产案件中,都存在这种情况,最终就是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查清人员组织架构,无法查清主犯的身份。
我们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审查证据中的聊天记录、转款记录、通话记录等,看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有预谋、有联系,争取切断“由人到人”的证据链,我们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以及同案犯的口供,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非常重要,很多案件的突破口就是通过口供。我们必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自己口供的稳定性以及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吻合以及存在矛盾的地方,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反复以及翻供的情况下,该如何采信以及质证的问题是我们要办案时要掌握的。
②能否形成网络痕迹的证据链指向。
在此类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抓是因为网络上留下的各种网络痕迹通过取证分析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产生了关联,我们律师在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这些网络痕迹取证的合法性,用专业的知识和技巧看能否切断他们之间的关联性。
网络支付衍生犯罪一般都是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是新型高科技犯罪,整个作案流程都是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操作,具有模糊性、虚拟性、隐蔽性、专业性等特点,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加上跨国犯罪的复杂性与多层匿名机制的复杂性结合到了一起,很难确定有关个人的身份以及他们与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并且很多黑产从业人员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经常用TOR或挂梯发起交易,通过网络游戏或地下钱庄进行交易,很难查清;此外,电子证据具有“易灭失”的特点,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日常会发生事实难以查清、涉案金额难以认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重点思考:相关ip地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联性,要注意挂梯交易、tor以及使用肉鸡的隔断情形。要审查相关网络痕迹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设备MAC地址的关联性,审查支付平台的域名、相关ip地址、服务器日志、网站日志、用户文件、最近访问记录、浏览器记录等网络痕迹证据指向被告人,即“技术链”证据。
③能否形成资金流向的证据链指向。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资金流入被告人控制的账户,则可切断资金链的证据指向。
第四方网络支付平台、跑分平台往往借助空壳公司、虚假公民个人信息在微信、支付宝、淘宝、拼多多等平台大量申请第三方支付通道,所控制的账号往往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在跑分平台中,不断有收款码被冻结,不断有新的收款码加入,要查清支付平台以及跑分平台涉案账户的数量、存续期、账户主体、账户属性、客户、资金来源、资金流向、资金总量等都是很难的,由于“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实际控制的第三方账号繁多,侦查机关往往无法完成全部“追踪”工作。
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用资金分流、资金混淆等方式对资金进行隐匿,在资金分流、资金混淆过程中会使用到跨行转移、第三方网络支付、银联清算、多级转账等多种方式,造成转账资金对方难以查证。以前在银行体系内的完整的资金流向,现在散落在各个支付环节,变得扑朔迷离。再加上交易报文标准、传输字节的不统一,也让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办、调查、取证过程中迷惑重重,深感力不从心,防不胜防。此外,由于非法网络支付平台间存在多重转接的特性,那么就会造成资金查证与其他线索查证结果的不一致,通过多个线索的查证也难以明确对应到一个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的犯罪主体。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不能准确的对涉案资金的流向进行梳理,则容易导致刑事案件中错误认定涉案金额,这些都是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注意的。
第二辩护思路:争取改变定性。
因对第四方支付的资金环节不清楚、条文定义掌握偏差,而导致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方对有关第四方支付行为、跑分平台定性的认识不一。此类案件定性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争议。
我们在处理案件时要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思维,根据提供支付服务类型不同、所处的支付链条不同、与下游黑灰产业联络程度不同等情况争取最轻的罪名认定。我去年处理的梁某网络诈骗案,就在检察院阶段成功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我们在办理案件时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改变定性。
①从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上进行辩护,只为客户获取资金支付结算通道,并不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不触客户碰资金的,要考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②从支付平台获利来源进行辩护:是卖软件获利还是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获利。
③从主观上是否明知客户资金来源进行辩护。如果只是对商户审核不严,不知道客户从事的是非法的事业,不知道客户资金来源的性质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④从与客户是否存在共谋上辩护。争取不构成下游犯罪(诈骗、开设赌场)的共犯。
第三辩护思路:降低涉案金额。
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收取结算的资金往往数额巨大且资金流向复杂,由于“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实际控制的第三方账号繁多,侦查机关往往无法完成全部“追踪”工作。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具有专业的思维审查证据,看能否降低涉案的金额。例如我处理的北京某交易所网络犯罪案件,将犯罪金额降低了七千余万。
具体从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支付平台的服务器是否查到。是否存在资金账目、资金交易数据、网络信息数据、通讯信息数据等、商业运营模式、支付流程是否查清。要重点审查支付平台的资金量是否与上下游公司的记账数量吻合。
② 控制的账户能否查清。在实践中,“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平台”所控制的账号往往随时处于变动之中,例如一个支付宝账户,今天可能在A平台跑分,过几天可能又到B平台跑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最终查询到上游犯罪团伙实际控制账号,容易将用于“中转”的账户内的资金流水累加作为涉案金额的情形。因为账户的不固定性,会出现同一收款账户同时为不同违法犯罪活动收取款项的情形。
A、控制的具体账户能否查清。第四方支付平台绑定了大量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拼多多、淘宝、虚拟币等第三方支付账户,所控制的账号往往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在跑分平台中,不断有收款码被冻结,不断有新的收款码加入,要查清支付平台以及跑分平台涉案账户的数量以及存续期是很难的。
B、 账户属性能否查清:哪些账户是收单账户、哪些账户是清算账户、哪些账户是中转过渡账户。
C、账户主体能否查清。多是空壳公司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或个人跑分账户,查清账户主体以及实际控制人有难度。
③资金来源是否查清、客户是否查清。因“第四方支付”行为资金来源复杂,“客户”绝大多数很难查清,或者客户或资金来源于境外根本无法查清。例如A支付平台因为一起棋牌游戏涉嫌赌博被牵扯进来,警方查明A支付平台为该棋牌游戏走账300万,但是除了该300万外,A 支付平台控制的支付账户上还有2900万元走账,该2900万元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因无法查明该2900万的资金来源,也就很难对该2900万进行定性。
④资金流向是否查清。“第四方支付平台”不同于以往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可溯源,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用资金分流、资金混淆等方式对资金进行隐匿,在资金分流、资金混淆过程中会使用到跨行转移、第三方网络支付、银联清算、多级转账等多种方式,造成转账资金对方难以查证。例如,赌徒在赌博网站充值时,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在电商平台用空壳公司或跑分商户的电商平台网店以刷单虚假交易的形式充值赌资,造成网购假象,资金再由网店流向“第四方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所实际控制的第三方账号繁多,侦查机关往往无法完成全部“追踪”工作,难以定性。
⑤支付平台的资金交易总量是否有相关审计报告,对有审计报告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争取降低涉案的金额。
第一,纳入审计的收款账号,之前是否有他人使用并有大量资金流水。第四方支付平台绑定了大量收款账户,所控制的账号往往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在跑分平台中,不断有收款码被冻结,不断有新的收款码加入,要查清支付平台以及跑分平台涉案账户的数量以及存续期是很难的,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应结合犯罪时间,结合每一个收款账户的绑定时间以及存续时间,将账户中无关的资金流水扣除;
第二,审查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资金量是否与上下游公司或人员的记账相吻合,要审查有无排除资金往返回流的情形;
第三,有些第四方支付平台服务商,除了为违法犯罪资金提供资金结算外,也开展正常的聚合支付服务,注意审查银行流水中的合法部分是否扣减等。
第四,要审查审计报告中账户属性能否查清,我们要针对账户的交易进出账频率、金额特征、资金流向,分析出哪些账户是收单账户、哪些账户是清算账户、哪些账户是过渡账户,对于重复计算或弄错性质的资金要坚决予以减除,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技巧,有需要交流的朋友可以来电与作者张洪强律师交流,号码一八二一零二零三九二六。
第四辩护思路: 争取从犯。
由于司法办案人员对于此类犯罪产业链的分工比较陌生,有时对某一个环节的被告人所起到的作用可能拿捏不准,所以会出现主从犯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况,这都需要我们律师根据专业的知识和思维进行辩护,一旦争取到从犯,就能大幅度的降低刑期。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审查论证,争取被告人是从犯:
①从被告人的身份、地位上看,是否属于决策层的人员或者属于公司运营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处于被管理、被分配、或者上命下达的作用,在公司中有无管理、组织职责或管理、组织职责是否明显等。
②从被告人的职责上看,是实质性参与对外资金支付结算的核心业务,还是仅仅负责一些非核心可替代的工作,例如行政管理、其他从事文印、客服,财务等辅助性工作。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对于从事获取支付通道接口、收购对接空壳公司、提供安全维护、开发和联络上下游客户等非核心业务的,在实践中要争取认定为从犯。
③从被告人获利来看,是拿固定工资还是参与平台的分红。
第五辩护思路:从具体情节上争取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对实际运营时间不长的平台,次数少,涉案金额低,其中的涉案人员,可以考虑坦白,退赃、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努力争取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最后,我要说一下,此类犯罪证据中的口供言辞证据和电子证据的问题,这也是网络黑产犯罪案件中老生常谈的问题。
1、关于口供言辞证据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因为这是高科技犯罪,犯罪组织隐蔽严密,电子证据容易被窜改和灭失,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严重依赖被告人的口供。
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会自信自己的技术高超,或者自信侦查人员听不懂一些专业术语,在被讯问时,故意说一些计算机网络支付专业术语,以求蒙混过关,却不得要领,所以经常出现口供来回翻供或者与同伙之间口供不一的情况,对于每一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包括我们律师会见时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提供最明确的法律咨询,这些都考验着我们律师的办案能力。
2、关于电子证据的问题。
在非法网络支付平台案件中,大多数证据都以电子证据形式呈现,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多数法官都远离电子技术或信息技术,法官判定某一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没有硬性的规则可遵循,只能基于个人的经验。从当前的司法实践上看,对电子证据证明力如何进行认定,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亦成为法官认定电子证据的棘手之处,同时这也是我们律师在辩护时要重点关注的地方。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掌握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入手,找到电子证据的的问题。
移动互联网浪潮下的网络终端犯罪日新月异、花样繁多,网络支付产品在创新和推广中面临新的风险和挑战,并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复杂性。我们律师要想处理好此类案件,除了掌握基本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外,必须有超前的意识,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