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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共同房产给孩子 多年后反悔请求重新分割
发布日期:2020-07-03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调解离婚共同房产给孩子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席某某于1987年12月30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阿干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1月2日生育一子席某某,现已独立生活。2008年原、被告购买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A区4号楼4单元403室的房屋一套。2011年6月7日,原、被告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6月1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城法民雁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在2011年6月7日的开庭笔录中,原、被告当庭认可: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A区4号楼4单元403室的房屋一套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本案庭审中,原告自述:在原、被告于2011年6月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A区4号楼4单元403室的房屋一套已取得100%产权,因原、被告均同意把该房屋留给儿子席某某,所以没有分割。且原告在2017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时,是第一次主张分割该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既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且原告在201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就明知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A区4号楼4单元403室的房屋已取得100%产权,但原告却在2017年1月9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提出原告之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之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后再次起诉分割财产的注意事项
        首先,只有在满足《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如果是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请求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必须满足协议离婚一年内,且存在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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