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附2018、2019年度费用标准及江苏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随着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提出和推动,国家层面为“同命同价”定了基调,各地纷纷积极落实。2020年3月,江苏省高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同命同价”在江苏省全省全面展开试点工作。“同命同价”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何,本文就江苏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总结如下:
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发票为准)
二、护理费(无证明一般80元/天)
护理人员收入×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三、误工费
受害人务工收入(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无近三年平均收入按当地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务工时间(可鉴定误工期)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50元/天)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
五、营养费(一般38元/天)
根据伤情参照医院意见
六、交通费
发票为准
七、住宿费
确有必要外地治疗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
八、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年龄-60岁)](不满六十周岁按20年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如2018年残疾赔偿金:(21948元+5386元)×1.78×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年龄-60岁)](不满六十周岁按20年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2019年残疾赔偿金:(23836元+5636元)×1.78×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年龄-60岁)](不满六十周岁按20年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共同扶养人数
如2018年被扶养人生活费:25007元×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2019年被扶养人生活费:26697元×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年龄-60岁)](不满六十周岁按20年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被扶养年数(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共同扶养人数
十一、丧葬费
受诉法院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如2018年丧葬费:84688元/年÷12个月×6个月=42344元
2019年丧葬费:96527元/年÷12个月×6个月=48263.5元
十二、精神抚慰金
根据伤残等级:5000—50000元
附: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18、2019年度)》
3、2018年、2019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及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附件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适用范围
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试行标准
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各级法院应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做好案件管理、统计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3.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原试点地区已施行的标准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注:按照统计分类,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四项收入组成。分别是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中,
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移净收入 指转移性收入与转移性支出的差额。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支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平均负担系数 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数÷全省就业居民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
附件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18、2019年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配合《实施方案》中有关费用的计算,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统计的2018年和2019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18年和201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1948元,经营净收入为5386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3836元,经营净收入为5636元。
2.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5007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697元。
3. 2018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2019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
附件三:2018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及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城镇非私营单位
|
城镇私营单位
|
总计
|
84688
|
54161
|
(一)农、林、牧、渔业
|
43470
|
39849
|
(二)采矿业
|
88012
|
49054
|
(三)制造业
|
79022
|
54899
|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
|
136619
|
51184
|
(五)建筑业
|
64663
|
55353
|
(六)批发和零售业
|
81009
|
51175
|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86323
|
57893
|
(八)住宿和餐饮业
|
49527
|
46793
|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
144766
|
60451
|
(十)金融业
|
136975
|
57090
|
(十一)房地产业
|
81329
|
45953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1768
|
51487
|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
123839
|
55250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
70150
|
39144
|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66169
|
43856
|
(十六)教育
|
113637
|
49419
|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
116589
|
61134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07119
|
51389
|
(十九)公共管理
|
126578
|
|
2019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及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城镇非私营单位
|
城镇私营单位
|
总计
|
96527
|
58322
|
(一)农、林、牧、渔业
|
51095
|
41772
|
(二)采矿业
|
94090
|
55786
|
(三)制造业
|
86366
|
59317
|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42745
|
55960
|
(五)建筑业
|
69783
|
58541
|
(六)批发和零售业
|
88790
|
55569
|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98468
|
62596
|
(八)住宿和餐饮业
|
51977
|
49447
|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47409
|
68791
|
(十)金融业
|
162687
|
58955
|
(十一)房地产业
|
83674
|
48000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71335
|
56207
|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28141
|
61918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78242
|
40631
|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64189
|
46156
|
(十六)教育
|
124443
|
53670
|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
128624
|
68748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08370
|
54362
|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4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