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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天才报保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0-06-28    作者:朱东阳律师

2018年1月5日下午3时,胡某驾车进入小区大门通道并略减速,此时从该通道左侧驶出一辆推行的运砖车,胡某驾驶的车辆左侧与运砖车发生碰撞,造成运砖车向左旋转侧翻,车辆左前方受损、左前大灯破裂。次日,胡某报险,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胡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原告胡某诉称:小区内时有施工的大小车辆及人员进出,其误以为车辆在停放过程中被装修车辆或人员碰撞致损,故以此原因报险。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204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监控录像显示车辆受损事实与胡某报案所述不符,实际情况是胡某驾车与运砖车发生碰撞,但未停车处理,而是直接将车开走。此行为属于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免责条款予以拒赔。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玄武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该条款系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其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查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综合胡某起诉状内容、当庭陈述和案涉视频,可确定胡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即已知道发生了案涉事故,其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且未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导致无法对其进行生理状态(是否存在酒驾等)检测,故判决保险公司免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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