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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步妻子后尘销售有害性保健品获刑六年零四个月
发布日期:2020-06-23    作者:王宇航律师

男子步妻子后尘销售有害性保健品获刑六年零四个月
        6月17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422483元,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有毒、有害保健品,予以销毁。
  2018年7月24日,程某的妻子赵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月23日被判处刑罚。程某在明知其妻子销售的性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为谋取高额利润,仍然于2018年8月开始,利用其妻子原有的渠道,在明知他人无任何资质、证照、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非正规渠道大量进购“植物壮根素”“美国伟哥”“虫草强肾王”等几十种性保健品,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快递等方式进行批发零售,将上述产品销往山东泰宁、福建漳州、江西贵溪等多个地区,销售金额为422483元。
  2019年6月4日,鹰潭市公安局依法对程某租赁的仓库及住所进行搜查,现场查扣尚未销售的“植物壮根素”“本能”“顶级伟哥”等55种性保健品,共计105929粒。经鉴定,49种产品内均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规定,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用产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2019年6月4日,程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在明知他人无任何资质、证照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大量进购并销售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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