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七星超市等2419户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在2009年5月底以前办理验照手续,我分局于2009年9月9日在《济南日报》发布了限期验照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个体工商户仍未办理验照手续。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名单见我局及所属工商所业务公告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对无法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上述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