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关于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
发布日期:2020-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F40-45: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或省级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申请时应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3)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4)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或省级政府确定的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应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如确定建筑的高度、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停车泊位数量等。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的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各项建筑和工程建设及其施工的规划。如景观布置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
(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