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的代理工作。
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投资者索赔案目前已有两审投资者胜诉判决,建议投资者积极参与该案的索赔。
2018年11月,证监会对天成控股(600112)作出正式行政处罚。证监会认为,天成控股在相关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资产置换收益,使其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虚假记载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天成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1月26日到2017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