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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办过户手续,卖家又将房屋抵押借款
发布日期:2020-06-04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
20122月,万先生55万元的价格买下曹某名下的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并已交付房款30万元,房屋也于当年3月交给万先生使用并一家搬入该房居住。由于万先生做生意亏本,一时无法付清余款,所以也未催曹某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36月,曹某在万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作为抵押,向黄先生借款50万元,用于做生意的资金周转,贷款期为3年,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的相关登记手续。
后来,由于曹某的企业不景气,仍未按时还款,黄先生多次催讨无果后,将曹某告上法庭,要求曹某连本带利归还欠款,并于2017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曹某名下这套房屋并进行了评估,该房评估价值为106.29万元。
同时,二审判决确认万先生与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并未支持万先生要求曹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因判决主文无执行内容,万先生至今无法申请执行。这让万先生心里没了底,不知道一家人是否还能在这套房屋里继续居住下去。万先生认为,这套房子虽然还未过户,但万先生们一家已在该房屋内居住多年,这样的房屋法院是否有权拍卖? 
 
律师说法】
法院有权拍卖曹某名下的这套房屋。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万先生您购买曹某名下的房屋,虽然已支付部分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但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房屋仍在曹某的名下。而对于第三人黄先生来说,他只能从房屋登记簿上看到房屋属于曹某,而并不知晓曹某与万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黄先生借款给曹某,并办理了房屋抵押,这一行为可以认为是善意的,是有效的。同时,从黄先生起诉到申请执行的过程来看,黄先生要求曹某还款的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黄某有权在曹某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该“优先受偿权”足以抵抗万先生“有权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权利。
二审判决虽然确认万先生与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未支持曹某协助万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对此,万先生已无法要求曹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不过,万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某承担因其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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