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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构成同等责任?
发布日期:202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1、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2、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3、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5、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7、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8、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9、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时,赔偿义务主体需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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